律师解析:根据现行规定,缴存人所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可以作为一种个人税前列支项目,但仅适用于消费者首次购买房屋时产生的相关利息费用。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每位纳税人而言,他们只能享有一次此类住房贷款的利息税收减免。 具体来说,该项利息减免额度为每个自然月固定1000元,扣除持续期最长久远不得超过240个月份。 根据夫妇二人之间的协议约定,他们有权利将这部分利息选择由任意一方进行扣除,然而,一旦做出了选择并开始履行之后,在整个税务年度期间内便无法再行更改。 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