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西安项目延期交房规定是怎样的 |
| 内容 | 律师解析:(一)如若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且经过合理催促后依然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则相对的另一方可依法享有解除被延迟履行的那部分合同之权利。就此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给予了“合理期限”这一概念较为清晰的界定,即若出卖方延迟交付其房屋给买受人,并经后者多次且合理地催促而在三个月之内仍未得到妥善履行,那么,针对此类情况,当其中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之时,相关部门对此种请求应当予以充分支持,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特殊约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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